首页> 中文期刊> 《法制博览》 >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掣肘及解决机制

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掣肘及解决机制

         

摘要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海洋管理部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作为与环境问题息息相关的当事人,并没有被赋予主体资格。如何更好地建立健全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此立法过程中,将面临着怎样的困境和挑战,又将如何解决,我们又将以什么样的姿态来对待未来人的主体地位。本文将一一阐述。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