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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以实际履行和宽限期内履行为视角

         

摘要

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违约的两大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CISG为了克服两大法系对合同违约救济的不同规定,更好的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则采取了妥协兼容的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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