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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漏罪的在押服刑犯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

<正>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这样一则案例。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6月10日,系江苏省丁山监狱的在押服刑犯。2012年1月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丁某某于2009年1月至8月间有遗漏的抢劫、盗窃罪行,遂于2012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将丁某某押回重审,并于押回当日对丁某某刑事拘留,继而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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