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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辱骂型'寻衅滋事主观要素研究

         

摘要

"网络辱骂型"寻衅滋事应当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其主观要素,而非通常认为的"流氓动机"或"无事生非"动机.这是由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文理逻辑及体系解释方法所决定的,亦是罪刑法定和罪行均衡原则在"网络诽谤"这一言论类犯罪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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