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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谈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

         

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鉴于我国现今的婚姻立法对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有所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7条时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应。立法可通过建立类似于德国的抚养权制度、离婚住宅使用权分配制度以及日本的婚姻侵权"抚慰金"制度,以此来增强对离婚中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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