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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离不开刑法机能的良好发挥.刑法概念的解释不必然从属于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可以基于自身的目的诉求,对于相关概念做扩大或者限缩解释,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范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不会导致法秩序的冲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当注意主体之间的转化对定罪的影响,同时应当将无症状感染者与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同等处理.将妨害传统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更加符合刑法的体系、社会的实际和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应当将“传染病防治法”扩大解释为所有和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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