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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类型构造

         

摘要

立足于单一正犯体系以及行为共同说立场提出的间接正犯消解说,并不能获得既有刑法规范体系的支持.立足于区分制正犯立法体系,在坚持限制正犯概念的前提下,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必然建立在与直接正犯的等价性的前提之上.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的实质等价性必须以对因果流程的支配可能性为前提.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形,并不能一律成立间接正犯.其中利用有故意无责任的情形,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情形,不成立间接正犯而是视情形可以成立直接正犯;利用有故意但阻却违法的情形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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