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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先例的机构性因素

         

摘要

先例之内容与效力受机构性因素影响.先例创制权、创制方式、先例认定及其使用与司法制度的结构、各个法院在该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它们在各自法律制度中所发挥的功能之间关联密切;其中,最高法院判决案件时的基本取向以及对案件的挑选发挥着重要作用.先例是建立在判决理由之上的,判决的架构策略以及判决意见书的撰写方式不仅会影响到先例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它们如何被后来的法官所使用.由于只有一个已公布的判决才有可能成为先例,判决汇编的方式基本就决定了先例的性质,以及它在不同领域和不同人群中的使用方式.当然,先例之差别和变化的存在并不否定大量使用先例这一愈加普遍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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