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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形式与范围(下)

         

摘要

本文主要就裁判的形式、范围及三类特殊的裁判形式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分析裁判的本质,指出裁判应具有对抗、被动、确定与溯及既往的形式;第二部分通过引入迈克尔·波兰尼的“多元任务”概念、分析裁判的边界范围,指出多元任务无法保持“通过证据与合理论证参与裁判”的意义,因而不适于裁判;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混合、寄生、异常”三类裁判形式的利与弊,指出特殊裁判形式的实用性,提示其具有的潜在风险及滥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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