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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

         

摘要

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关键环节,关乎行为人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应当根据体系解释方法、同类解释规则确定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其中同类解释规则的实质内容取决于内幕交易罪的保护法益.“人身联系标准”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的刑法规定,而且会导致处罚漏洞,并且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放弃了该标准.因此,“人身联系标准”不应当作为指导同类解释规则的标准.“信息占有标准”能有效整合《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作为指导同类解释规则适用的标准.由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共同影响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因此,《刑法》区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现实合理性.应当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严格认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中的“非法”性.根据“信息占有标准”应当对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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