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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中的追续权条款研究——兼谈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考量因素

         

摘要

《伯尔尼公约》于1948年引入追续权制度,这一规定共由三个条款构成,其中第二款规定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第三款的含义,第三款规定有重复规定之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作为公约成员国,我国在追续权立法上应当依据《伯尔尼公约》中涉及追续权的规定.《伯尔尼公约》采用互惠原则规定追续权制度,因此它对于追续权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国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在国内法中规定追续权,并有权决定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互惠原则的条件上,一国只需在本国法上规定追续权的保护即满足公约的要求.在适用互惠原则的保护范围上,一国作者依据互惠原则在另一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这两个国家对追续权保护范围的规定而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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