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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因事”的变迁看唐明律坐赃致罪的变化

         

摘要

“六赃”的出现标志着唐律完成了赃罪体系的建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其六赃在因循唐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对比唐明律六赃及有关坐赃的规定,坐赃致罪量刑阶梯相似度最高,说明性示例相类,然而其成立是否以“因事受财”为前提却规定迥异。经查考,缘是“因事”一词含义转变。从“模糊的事,没有特指,事有因缘”到“请托枉法、不枉法之公事”,其变化背后,是六赃的系列改造,具体涉及篇章结构、六赃条目、成立条件、量刑方式等诸多方面。秦汉以降,计赃论罪的涉财犯罪始终存在兜底需求,六赃中的坐赃客观上承担起满足该需求的任务,对条款的收束性也逐渐增强。但由于立法技术的转变,唐明律坐赃致罪的性质呈现从赃罪正名、量刑比附标准之一,到论罪之法、自身能够容纳诸“坐赃论”规定的兜底条款的演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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