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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格杀”

         

摘要

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五一简”)记载了多起格杀案件,包括一般主体的“格杀”和特殊主体的“格杀”。通过比较格杀诸案与龙格斫案中杀伤行为的差异性,可知五一简中的“格杀”指格斗时一方致使对方在保辜期内死亡的激情行为。这丰富了《二年律令》对“格杀”所做的立法释义,即“格斗而杀之”。在东汉县廷司法适用过程中,“格杀”的责任承担存在区别,行为人或构成“贼杀人”“斗杀人”。若官吏“格斫”他人,但保辜期内未致人死亡则被认定为“以县官事他贼殴人”,构成“贼伤人”。官吏、百姓捕格他人若满足正当条件,则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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