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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书中的审判推“理”模式及其当代启示

         

摘要

传统中国的审判推“理”迥异于现代西方式法律推理,但却与当下中国法官审判思路具有相关性。以唐代判书为例管窥,可析分出推理模式框架为“问(查)明事实—析理—辨理—权理—案验律文—权断—裁判”。推断过程以说“理”为中心,关键在辨明事实中所含之事理、伦理、法理、情理等殊理,通过行“权”(权变)以解决其中存在的诸理不洽、冲突,进而做出最合理的裁判。审判不必完全依照法条,法律以法理的形式参与其中,扮演“殊理”之一的角色,成为权理、权断时的参考项。以上模式虽不同于当下对法官依“法”判案的原则性要求,但却同样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且能更好地顺应国人的价值诉求并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之观照当前日益多见于判决的天理、人情等表述和诉求并为之进一步规范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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