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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与“适当教育”的界定

         

摘要

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将“免费的适当的公共教育”定义为“根据孩子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特殊教育”是“专门设计的指示,无需父母付费,可以满足孩子的独特需求”。残疾儿童“相关服务”是发展,矫正和其他支持性服务。因此,要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共教育”,学区必须准备满足孩子教育需求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使孩子从该教育中受益。但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却未定义两个关键短语:“满足”和“受益”。而这两个短语却是界定“适当教育”的范围和程度的核心概念,即适当教育提供哪些服务范围以及提供的“适当教育”达到什么效果,获得什么收益。根据《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颁布后的法律实践,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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