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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效力

         

摘要

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无论是股东为公司担保还是公司为股东担保,都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具有无可替代的融资价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关联担保的损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济,故而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现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应予肯定.至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护.在实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其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与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体诉讼中,则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倒置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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