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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免赔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

         

摘要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第6项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实务中基本上将该条款视为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需要。然而随着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部署,营业性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必要并无确切结论,保险条款以此作为免赔事由是否适宜也值得商榷。司法审判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路径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异常严重,有些甚至陷入保险条款效力认定的逻辑错误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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