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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合同进路的反思

         

摘要

近年来,公司法对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引入了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由于理论上将业务视为一系列合同,因此在理解和执行公司法时倾向于采用合同策略。实际上,经济意义上的合同一词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概念不同。过程和要素有重要的区别,具有永久、不完整和强大等特殊特征。除了公司合同理论之外,还有其他公司法和理论可以挑战和协调业务合同理论,例如公司团队理论、公司社会理论和公司章程理论等。为了理解和应用业务,法律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因此,律师事务所不可能直接采用合同法的解释和分析。合同进路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是有限的、真实的,并且是存在的。公司法不同于合同法,具有独特的功能。本文首先对公司契约理论进行了介绍,然后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冲突、公司契约论的不足以及契约自由等三个方面对公司法合同进路进行了反思,最后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今后的专家学者研究本课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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