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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现行保护模式的不足

         

摘要

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的外表和生产工具的使用价值,属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对象的过渡地带.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最关键的三个问题,即保护对象、反向工程和保护效率,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无法完美地解决.因此,必须探寻传统著作权法、专利法之外的第三种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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