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稿

         

摘要

<正>"实名制"本应适用官员行为曹林撰文认为,官员的公务行为应当"实名为原则、匿名为例外":在行使公权时用实名,而因特殊原因(如涉及国家机密)需要匿名时是一种例外。也就是说,实名制是基本的,而例外的匿名才需特别制度的支撑。公务行为实名制,既是为了方便公众"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对官员进行透明监督,也是为了让官员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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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文萃》 |2007年第9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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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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