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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点下的引诱违约行为研究

         

摘要

引诱违约是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采取说服、劝告、利诱等非暴力方式,诱使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合同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因合同相对性规则、劳动法责任性质以及侵权法适用困难等诸多限制,均无法准确评价和有效规制引诱违约行为。商事活动中的引诱违约行为造成多样化的法益损害,效率违约理论亦不能作为抗辩事由,在无明确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自治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在引诱违约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合同已经成立且不存在任意解除权、行为人实施了引诱违约行为、引诱违约造成严重损害等要件下,引诱违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引诱违约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会妨害劳动者职业自由,又能保障竞争者自由竞争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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