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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之焦点

         

摘要

我国应该制定民法通则式的民法典,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扩写,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存。按照这个思路,建议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程,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此后,没有必要再单独制定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直接按照民法通则体例编纂民法典。在制定物权法中,对于几个焦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我国宪法决定的。因此物权法可规定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财产享有豁免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第二,时下盛行的法人所有权学说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笔者主张公司财产结构内外二元论:在内部,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由其产生的董事会对公司财产经营管理;在外部,公司作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公司财产对第三人承担独立责任。第三,传统物权法定主义理论颠倒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物权的种类总是先由实践创设,而不是先由法律创设。许多物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它也是物权。即使法定了的物权,也应该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对物权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如果这种补充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物权内容应当依当事人约定。第四,《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的规定存在许多交叉、重复现象,后者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它冲击,房屋所有人有特殊的利益,完全可以在居民委员会内设业主委员会,不必在一个住房小区内另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搞"两套马车"。第五,传统物权理论虽然在所有权规定方面较为辉煌,但由于存在大量物权与债权的交叉,产生了"物权法的困惑"问题。第六,其他三个技术性问题:关于物,应该首先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关于占有,不能单独成篇;关于法律责任,应该在物权法中删去原民法物权编草案中的"物权的保护",专门设立"法律责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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