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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立法视野下的信用修复制度构造

         

摘要

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制度由被动修复路径和主动修复路径组成。前者是域外征信机构商品化个人信息后的附加服务,无法起到协助《破产法》帮助债务人经济再生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功效。后者才是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制度的核心。通过分析英美立法例可知,各国主动修复路径在形式上较为统一,以信息论中的通信系统为蓝图,可被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衔接方式”。该路径的内部规范受本地文化、经济和个人破产信息权的权属影响,各有不同。基于中国长期处于破产有罪的文化氛围之下,经济制度以宏观调控为基本,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应当围绕社会征信机构构造以保护债务人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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