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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身份的法律界定——以上市公司治理为中心

         

摘要

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该身份的识别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前提,因此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身份的界定至关重要。控股股东身份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施加控股股东义务的前提。我国学界对控股股东身份及其义务的主流解释在“股东平等原则—防止滥用资本多数决”的理论框架下展开,但存在一定缺陷。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决策层级的视角下,控股股东身份的本质应当是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者,而控股股东义务就是规制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益的一种机制。对控股股东身份进行界定其实就是识别公司控制权及其行使。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公司一般运作的控制,也应包括对被诉交易事项。参考法律经济学对“规则”与“标准”的二分,立法者可以通过持股数量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创设有效的规则,裁判者则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报复能力标准。控股股东集团的认定还必须同时识别“共同行为”与“共同目的”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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