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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刚”到“柔”: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规范性质之转变

         

摘要

传统理论将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款予以改变,借以防止被保险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发生道德危险。然在保险实务及立法实践中,为实现及时、充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目标,产生了诸如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基本理论的保险形态;此为损失补偿原则让步于“效率原则”与“自由原则”的体现,其强行法位阶有不断柔化的趋势,并逐渐转变为半强制性规范。损失补偿原则的规范属性的转变趋势并不意味着损失补偿原则“可有可无”,立法上所确立的以禁止不当得利为目标的诸多规则仍需坚守;但是损失补偿原则在理论上必须有更广泛和更自由的含义,并为当前及未来保险实践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理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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