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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制的影响

         

摘要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用专节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协议》相关规则与我国现行法从规则设计到路径选择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协议》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体现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措施以及平台责任两方面。《协议》将细化有效通知的标准,并且澄清人们对错误通知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虽然善意通知免责的规定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风险,可能助长恶意投诉行为,但由于善意通知免责与恶意通知加重处罚是相互补充的制度设计,因此,单一制度规则变化并不会明显打破我国“通知—删除”制度的内在平衡。协议要求建立有效的下架制度,但转通知仅是确定有效通知的重要环节。协议对反通知制度有显著影响,协议延长等待期的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加剧了我国反通知制度的失灵。由于反通知制度未能发挥实效,《协议》约定的错误反通知赔偿的制度也可能落空。《协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呈现出加重的趋势。中美开展合作,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国际社会通行统一的规则和理念,有助于减少摩擦,实现共赢。国际通行规则应明晰最低限度的事前审查义务指引,允许采取差异化的“通知—删除”规则标准,并建立以技术中立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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