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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优先顺位规则的体系化解释

         

摘要

《民法典》改造了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保理交易等交易规则,使之具有实质性的动产担保交易特征。《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的规定使得合同编中的一些动产担保交易适用第414条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规则成为可能;第2款的担保物权不限于物权编的担保物权,而是包括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实质担保物权。《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动产担保权设立方式、公示效力等规则上的统一。竞存的动产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第414条,动产担保物权人与其他权利人(如买受人、承租人等)之间的优先顺位适用第403条。“超级优先权规则”构成动产担保统一受偿顺位规则的例外,其正当性在于拓宽担保人融资渠道且不会对其他交易方的利益造成减损。作为例外规则,“超级优先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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