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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有关无名流浪汉被撞致死后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索赔的案件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并未被各地法院遵守与参考,而是通过不同的理由、立场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判。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应来源于该案例的内在指导力,即裁判理由的正当充分与被广泛认可。这就需要将案例的选择建立在案例市场和法学理论的充分竞争基础上,而这正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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