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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调解制度评析

         

摘要

正 台湾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相当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司法院”1980年发布的《民事诉讼须知》第15条称:“讼争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费金钱,纵幸而获胜,亦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故于未起诉之先,如有调解之可能,宜先行调解,即令调解不成而至于起诉,在诉讼进行中,如有可以协商之机会,亦须尽力和解。”上述见解实际上表明了台湾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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