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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与法教义学

         

摘要

本文探讨比较法学与德国法律人所说的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文章开篇点出茨威格特对法教义学所持的怀疑态度即"法教义学"基本上价值不大,最有前景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学者的"功能的和反教义学"的方法。作者本人对"法教义学"的看法却没有这么消极。他指出,在解决不涉及社会或者法律政策的问题时,"法教义学"有诸多裨益,有助于整理法律思想,使庞杂无序的众多法律事实形成体系,为法律人之间能够进行有意义的讨论提供一致的用语,从而使法律便于处理、容易找到并易于传授。他认为,普通法法官与他们的大陆法同行一样,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同样热衷于依据必须遵守的更为广泛的一些规则或原则,而并非依据摆在他们面前的个案的规则或原则;判例法有其自身内在的连贯性和体系性;如同不知散文为何物却大谈特谈散文的汝尔丹一般,普通法的法律人其实从事着他们的德国同行将会称之为法教义学的工作。不过,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关注"教义学的"法律方法的缺点,而非其优点。在对源于比较法学者的经验的一些例子进行讨论后,作者认为,德国法学家在"法教义学"上的践行有时候并不是服务于使法律更加能够便于处理、有序或者容易使用这些可证实的好处。此外,作者提及当前德国法学理论当中的几个争议,在他看来,学术上"体系建构者"提出来的理论以其教义的精致蒙蔽了法院和法科学生,致使他们在法律政策和法教义阐释的问题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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