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治现代化研究》 >区域性组织设立的法治构造: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视角

区域性组织设立的法治构造: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视角

         

摘要

随着我国区域合作进程的加快和内涵的深入,常设与非常设区域性组织大量涌现。区域性组织的设立不能仅仅停留在组织架构的构建,还应该涵盖从区域性组织设立的发起,到组织机制的运行,乃至运行效果之考量的全过程。区域性组织的设立不应仅考量行政主导,更应遵循行政组织法定原则,成为法治构造的结晶。当前区域性组织设立普遍存在整体性缺乏、法定依据不足、设立主体不明、民主内核弱化、运行机制不备、运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在法治进程中完善区域性组织的设立,必须构筑整体性的区域性组织体系,在厘定法律保留范围的基础上加强与设立相关的立法,进而依法明晰设立主体,确保设立程序正当,充分贯彻民主精神,健全组织运行机制,评估组织运行效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