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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督察条例 保障督察职权

         

摘要

201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明确督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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