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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行政保留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原有行政监察以指向“监察全覆盖”的总目标。妨碍全覆盖效能的消极困境与要求全覆盖进步的积极因素,共同体现行政保留的必要性。在确认行政保留理论的宪制基础之上,明晰行政保留对于监察权的内涵因应,以彰显行政保留的可行性。必须肯定原行政监察的承继价值,校准行政保留的目标导向,确认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属于行政保留范畴,而廉政监察不属于行政保留范畴,进而升华对“人”监察较之对“事”监察、对“效”监察的地位,斧正“监察全覆盖”针对对象和事项二层次的核心要义,以勾勒行政保留的规范性。行政保留在于政令之必行,政治监察在于政令之廉洁,二者相辅相成,共同锚定监察体制改革的未来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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