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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困境及其突破

         

摘要

我国立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股东间接享受公司胜诉利益,且对原告缺乏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司法实践中呈现股东提起诉讼少,维权积极性低的现象,导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欠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在具体适用中存在适用少、难胜诉的困境。目前主要有针对原告适格标准和前置程序两方面的措施,前者通过股份持有规则、持有期间规则和持股比例、持股期间双重限制规则加以完善,后者通过商业判断规则和效力阻却说进行优化。但是在实践适用中难以确定持有股份比例和时间具体适用标准,可操作性较低;前置程序条件优化但难应对各种案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引入无因管理制度,在经济层面通过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来扩大股东权利,赋予其求偿请求权;同时引入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均衡中小股东利益和防范恶意诉讼,激励股东积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改善公司运营和维护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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