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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证人出庭条件与制裁——基于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保障的分析

         

摘要

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对质权。强制证人出庭应满足客观通知、主观裁量等方面的要件,其中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可以借鉴美国判例法中的克劳德福标准。理论上,法院有权对证人采取无次数限制的拘留权,但在立法层面有必要设置上限限制;数次拘留后仍拒绝出庭作证的,其庭前书面证言仅具有有限的证明力。实践中,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拘留措施常被虚置,导致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失灵,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对质权,因而有必要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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