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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投资仲裁中应如何处理条约签署国与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签订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大幅度扩大投资规模,我国投资者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的参与度日益增加,我国一方面作为条约的缔约国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重大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本国投资者的母国肩负着保护其对外投资的重任,这种双重身份使我国在投资仲裁案件中应当采取怎样的立场?应当围绕这种双重身份对ICSID的规则和实践进行梳理,并结合NAFTA、AUSFTA等其他规则总结投资仲裁制度向更多投资者母国参与和控制的趋势,深入研究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参与ICSID的背景和实践。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大国和大量BITs的缔约国,应区分作为BITs签署国可能被别国投资者起诉的立场和作为投资者母国需要维护本国投资者利益的立场,总的来说应以长远利益优先,坚持条约签署国在条约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保守立场,整体考虑母国自身利益,个案考虑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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