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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的请示》(粤劳薪函[1997]338号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差额的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46号)精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应由合资(合作)企业用于该企业规定支付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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