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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病旷工者可否除名

         

摘要

1.案情申诉人:黄××,男,54岁,汉族,原中国航空工业某研究所职工。被诉人:中国航空工业某研究所。1998年6月,黄××因不服被诉人对其除名的处理,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正裁决。其申诉理由是:申诉人于1996年4月29日向被诉人单位人事部门及职工医院递交了病退申请,被诉人从1996年4月起连续22个月没有发过申诉人工资和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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