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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受伤亡待遇应以遭受伤害时的法规规定为政策依据

         

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2010年7月在某矿山公司遭受事故伤害,同年9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0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11月劳动合同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处理了张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问题。2011年1月,张某以该矿山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处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和就业补助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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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2期|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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