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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判定

         

摘要

根据2007年发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的《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到"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答复》在法律位阶上明显低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此在劳动关系确认这一问题上,特别是在工伤认定领域内的劳动关系认定中,需要通过对司法判决的研究,分析各部门的实际职能划分,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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