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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以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的特点为视角

         

摘要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变现的高成本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知识产权质权效力立法忽略这些特点而简单套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开展。为此,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立法应赋予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增加规定质权的保全效力,并明确规定质权人在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对出质知识产权有权进行变现或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连同其相应生产条件变现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以该出质知识产权的变现价款或许可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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