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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善治”何以同样重要——国际法治标准的审思

         

摘要

有学者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法治应当追求一种形式上的价值,而不适于考虑实体要求.虽然在一些国家范围内法治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但宏观来看,法治并不应仅限于形式领域,更应当有正义的追求,“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而就国际法自身而言,国际法体系尚处于初级的、不成熟的法律状态,不适于仅仅考虑形式,而必须同时强调良法和善治.因国际法不成体系,故追求形式法治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国际法的程序不足,故树立形式法治也近于无本之木;国际法的二元体系使缺乏实体法价值的形式法治容易误人歧途.因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国际法治的倡导应当将良法和善治结合在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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