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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摘要

本文是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第二,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第三,《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出现了漏洞;第四,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第五,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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