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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裁判文书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分离问题——兼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6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裁判文书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的实现,有赖于成熟化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最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新增了专门规范,以实现当事人的承认申请与执行申请两步走程序.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2013)陕民三他字第1号请示的复函》进行分析,程序上的二元划分不仅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而且具备审执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重新反思承认程序的独立化具备时代语境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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