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管辖权

         

摘要

cqvip:"侵外"管辖的正当性来源于国际私法的精神实质。在跨境侵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获得充分救济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消极域外效力,而"侵外"管辖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其有助于减少权利人的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侵外"管辖主要存在4种类型的管辖法院:(1)被控侵权人居所地法院;(2)权利人居所地法院;(3)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4)协议管辖的法院。法院对于注册性知识产权有效性事项作为主要问题的诉讼应采取专属管辖。侵权的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时需要对管辖权施加地域限制。被控侵权人之一的居所地法院合并管辖多人共同侵犯多国知识产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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