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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构造--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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