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法的体系结构

         

摘要

矿产资源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特征,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需要在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之间寻求平衡.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自然资源法应当具备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同类别的资源又具有明显差异性,在自然资源综合立法中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产权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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