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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研究

         

摘要

国际社会所谓的"地方自治权"从公权力的角度上看,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或者法律确定,由地方自治政府为了本地方居民的利益而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排除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非法干预,因此它是以国家权力纵向划分的"地方分权"制度为前提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自治权"则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与一般地方政权不同的、比一般地方政权机关更为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它不以"地方分权"为要件,而是在特定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机关权力的横向比较基础上建构的,其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在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和制度价值目标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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