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民法通则》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民法通则》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法律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武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职能和调整职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有了社会主义法律,才有在法律范围内文明、健康、协调的生活,才有高度文明的社会风尚和各项事业的兴旺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才有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是平等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的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本身包含着上升为法律的社会公德和伦理意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