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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国际反腐司法合作机制,为世界各国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更好地在《公约》的框架内开展反腐斗争,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防治腐败犯罪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及措施,但与《公约》规定的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相比,我国的法律仍存在腐败犯罪的认定标准与《公约》不协调、死刑配置阻碍引渡合作以及缺乏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律体系等问题,这无疑会成为我国进一步推进反腐进程尤其是防治跨国腐败犯罪的严重障碍.因此,我国亟须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使腐败犯罪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与《公约》接轨,并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同时应尽快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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